规范标准
医院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
4.0.1 洁净手术部的各类洁净用房除细菌浓度(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)和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外,主要技术指标还应符合表4.0.1 的规定。
4.0.2 洁净手术部各类洁净用房技术指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:
1 相互连通的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,洁净度高的用房应对洁净度低的用房保持相对正压。最大静压差不应大于30Pa,不应因压差而产生哨音。
2 相互连通的相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,应按要求或按保持由内向外的气流方向,在两室之间保持略大于0 的压差。
3 为防止有害气体外溢,预麻醉室或有严重污染的房间对相通的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。
4 洁净区对与其相通的非洁净区应保持不小于10Pa 的正压。
5 洁净区对室外或对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15Pa 的正压。
6 洁净手术室手术区(含Ⅰ级洁净辅助用房局部100 级区)工作面高度截面平均风速和洁净手术室换气次数,是保证要求的洁净度井在运行中不超过规定的自净时间,所必须满足的指标。
7 眼科手术室的工作面高度截面平均风速比其他手术室宜降低1/3。
8 与手术室直接连通房间的温湿度与手术室的要求相同。
9 对技术指标的项目、数值、精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房间,应按实际要求设计,但不应低于表4.0.1 的标准。
10 表4.0.1 中未列出名称的房间可参照用途相近的房间确定其指标数值。